週一 - 週五: 8:30 - 21:30 / 六、日: 9:00 - 17:00 / 國定假日: 閉館

選擇你的語言

快速查詢
提供關鍵字查找本校圖書、期刊、論文、視聽、電子資源、機構典藏等館藏。
我的借閱

※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在學學生初次使用請先開通帳號。

最新公告
  1. 館務公告
  2. 電子資源
  3. 課程與研習
  4. 校內外活動
館藏展示
強打活動
Prev Next
00000110
Today: 110
Total: 185,504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影印、掃描服務管理辦法】[ 回到本館相關規則 ]

影印、掃描服務管理辦法

服務宗旨

第一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本館讀者影印、掃描服務,特訂定影印、掃描服務管理辦法。

著作權說明

第二條 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館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第三條 讀者於本館影印、掃描資料時,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本辦法未定事項,依著作權法及本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服務時間

第五條 依本館開放時間提供服務:

一、學期中: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

(二)週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二、 寒暑假期間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三、 國定、校定及彈性放假日不開放。

四、 遇有特殊情況時,本館得於事先公告後,變更開放使用時間。

服務方式

第六條 本館提供的影印服務係採簽約廠商駐館設置影印中心、提供影印設備,讀者可利用電子票證系統智慧卡使用影印設備。

第七條 使用影印機有問題時,請通知館員,亦可洽影印中心處理。

第八條 本館提供掃描器,讀者可洽櫃檯人員借用。

第九條 影印、掃描本館館藏圖書及期刊資料後,請將圖書及期刊放置指定位置,請勿隨意擺放。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推薦資料處理要點】[ 回到本館相關規則 ]

推薦資料處理要點

1 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均衡充實圖書館館藏,滿足讀者使用之需求,特訂定本館讀者薦購資料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2 條    本要點所稱之薦購資料係指圖書、視聽資料,主題以一般性及跨領域資料為限,並視經費狀況、推薦時間及資料內容性質決定購買與否及購買之次序。屬學術性之資料,請逕向各教學研究單位薦購,所需經費由該單位支應。

3 條    適用對象:本校教職員工生。

4 條    為加速作業流程,推薦資料前請先查詢本館館藏目錄,並填寫正確且齊全之書目資料,包括書名、作者、出版者、出版年、ISBN 等資料。 

5 條    讀者薦購資料之原則:

一、符合本館館藏發展政策者,始接受推薦。

二、每人每月推薦額度以5冊(件)為限,輔以中文書每冊、視聽資料 每件單價以新臺幣1,000 元為限;西文書每冊定價以新臺幣3,000 元為限。

三、下列資料本館不予購置,請勿推薦:

(一) 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資料。

(二) 內容涉及色情、暴力或違反善良風俗等資料。

6 條    薦購之資料已有館藏者,以不購置複本為原則,惟館藏資料之預約人數達10(含)人以上者,本館將視經費狀況購置複本,各類型館藏典藏以3冊(件)為原則。

7 條    薦購者推薦之資料具有優先預約權,俟館藏資料採購到館處理完畢後,以電子郵件通知借閱。

8 條    遇有爭議性資料之薦購時,由本館徵詢、協調各相關單位後核定。

9 條    凡當年度10月至12月間所推薦之資料,因配合學校經費請購作業,將列入擬購清單。年度經費已用罄時,本館將於當年度12月份回覆薦購者,以「不予採購」處理之。

10 條  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回到本館相關規則 ]

圖書館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本校為謀求圖書館之充分發展,發揮閱覽、諮詢服務之功能,設圖書館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職掌為:

(一)圖書館館舍建築規劃、空間配置與貴重儀器設備購置之審議事項。

(二)圖書館圖書、期刊、視聽及電子資源等資料購置經費分配與運用之審議事項。

(三)重要圖書、期刊、視聽及電子資源等資料採購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圖書館中、長程發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五)圖書館重要章則之審議事項。

(六)圖書館各項服務及制度改進之建議事項。

(七)其他與圖書館業務有關之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圖書館館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主任及主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若干人,由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各一人,由未隸屬學院之系(所、班、學位學程)共同推派教師代表一人,由各研究中心主管共同推派代表一人,及由學生會推派代表一人。前項委員由校長聘任,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四、 本會由圖書館館長召集並主持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圖書館館長指派圖書館職員兼任,負責安排議案,準備有關資料。

五、本會於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開會時,圖書館各組組長、職員及相關人員得列席報告,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七、 本會須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八、本會之各項決議案,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4 頁 共 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