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影印、掃描服務管理辦法】[ 回到本館相關規則 ]
影印、掃描服務管理辦法
服務宗旨
第 1 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本館讀者影印、掃描服務,特訂定影印、掃描服務管理辦法。
著作權說明
第 2 條 依據著作權法第 48 條規定,本館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第 3 條 讀者於本館影印、掃描資料時,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依據著作權法第 91 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4 條 本辦法未定事項,依著作權法及本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服務時間
第 5 條 依本館開放時間提供服務:
一、學期中:
(一)週一至週五:8:30-21:30。
(二)週六、日:9:00-17:00。
二、 寒暑假期間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三、 國定、校定及彈性放假日不開放。
四、 遇有特殊情況時,本館得於事先公告後,變更開放使用時間。
服務方式
第 6 條 本館提供的影印服務係採簽約廠商駐館設置影印中心、提供影印設備,讀者可利用電子票證系統智慧卡使用影印設備。
第 7 條 使用影印機有問題時,請通知館員,亦可洽影印中心處理。
第 8 條 本館提供掃描器,讀者可洽櫃檯人員借用。
第 9 條 影印、掃描本館館藏圖書及期刊資料後,請將圖書及期刊放置指定位置,請勿隨意擺放。
附則
第 10 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修法沿革
民國99年10月20日99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通過
民國108年6月18日107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5月14日108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6月9日109學年度第2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修正通過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推薦資料處理要點】[ 回到本館相關規則 ]
推薦資料處理要點
第 1 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均衡充實圖書館館藏,滿足讀者使用之需求,特訂定本館讀者薦購資料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 2 條 本要點所稱之薦購資料係指圖書、視聽資料,主題以一般性及跨領域資料為限,並視經費狀況、推薦時間及資料內容性質決定購買與否及購買之次序。屬學術性之資料,請逕向各教學研究單位薦購,所需經費由該單位支應。
第 3 條 適用對象:本校教職員工生。
第 4 條 為加速作業流程,推薦資料前請先查詢本館館藏目錄,並填寫正確且齊全之書目資料,包括書名、作者、出版者、出版年、ISBN 等資料。
第 5 條 讀者薦購資料之原則:
一、符合本館館藏發展政策者,始接受推薦。
二、每人每月推薦額度以5冊(件)為限,輔以中文書每冊、視聽資料 每件單價以新臺幣1,000 元為限;西文書每冊定價以新臺幣3,000 元為限。
三、下列資料本館不予購置,請勿推薦:
(一) 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之資料。
(二) 內容涉及色情、暴力或違反善良風俗等資料。
第 6 條 薦購之資料已有館藏者,以不購置複本為原則,惟館藏資料之預約人數達10(含)人以上者,本館將視經費狀況購置複本,各類型館藏典藏以3冊(件)為原則。
第 7 條 薦購者推薦之資料具有優先預約權,俟館藏資料採購到館處理完畢後,以電子郵件通知借閱。
第 8 條 遇有爭議性資料之薦購時,由本館徵詢、協調各相關單位後核定。
第 9 條 凡當年度10月至12月間所推薦之資料,因配合學校經費請購作業,將列入擬購清單。年度經費已用罄時,本館將於當年度12月份回覆薦購者,以「不予採購」處理之。
第 10 條 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法沿革
民國109年07月06日館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民國111年12月21日館務會議討論修正後實施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回到本館相關規則 ]
圖書館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1 條 本校為謀求圖書館之充分發展,發揮閱覽、諮詢服務之功能,設圖書館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之職掌為:
一、圖書館館舍建築規劃、空間配置與貴重儀器設備購置之審議事項。
二、圖書館圖書、期刊、視聽及電子資源等資料購置經費分配與運用之審議事項。
三、重要圖書、期刊、視聽及電子資源等資料採購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圖書館中、長程發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五、圖書館重要章則之審議事項。
六、圖書館各項服務及制度改進之建議事項。
七、其他與圖書館業務有關之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圖書館館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主任及主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若干人,由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各一人,由各研究中心主管共同推派代表一人,及由學生會推派代表一人。前項委員由校長聘任,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 4 條 本會由圖書館館長召集並主持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圖書館館長指派圖書館職員兼任,負責安排議案,準備有關資料。
第 5 條 本會於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圖書館各組組長、職員及相關人員得列席報告,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第 7 條 本會須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8 條 本會之各項決議案,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 9 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法沿革
民國85年5月23日第29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88年5月6日第103次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97年1月9日第286次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100年3月23日第354次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108年8月20日第520次行政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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