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藝廊管理要點 】[回到本館相關規則]
圖書館藝廊管理要點
第 1 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充實學生之人文素養,提昇藝術欣賞的美感能力並有效管理、運用及維護本館場所,特訂定本藝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 2 條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館藝廊,本館藝廊以提供機關、學校、團體或自然人辦理文化藝文活動為主,在不影響本館讀者閱讀權益下,經本館核可之活動均可申請。
前項文化藝文活動係指文學、展覽等相關活動。
第 3 條 凡申請使用本館藝廊,應於一個月前提具申請單(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經本館同意後,至遲於使用日七日前依收費標準一次繳清所有費用。
第 4 條 申請使用本館藝廊,需依以下收費標準繳交使用費用,並善盡使用義務:
(一)場地使用費:每週以新臺幣1,000元計(含週六及週日)。
(二)設備使用費:借用本藝廊期間,所需展示用展架每組新臺幣500元、展櫃每組新臺幣500元,桌椅(1桌2椅)每組新臺幣200元。
(三)本校單位主辦之活動,或本校與本館協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四)申請單位於申請時亦須繳納上述使用費之2倍作為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經館方確認復原無誤後無償退還。
第 5 條 申請使用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已繳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者,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或全數:
(一)申請單位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於原登記使用日五日前通知本館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如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如期舉辧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之全數,申請單位不得要求賠償。
(三)本館因特殊需要(如學校舉辦之活動)必須使用場所時,得於原登記使用日七日前通知申請單位改期;若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之全數,申請單位不得要求賠償。
第 6 條 使用前,申請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與本館確認場地及設備,如需場地佈置、張貼文宣,應在指定之場所進行,並徵得本館同意後辦理,不得於場所及館舍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語。
第 7 條 申請單位於使用期間之佈置及復原工作,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不得以漿糊、膠紙、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所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架設器材接電。
第 8 條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當日或本館同意之日期,將場地復原及保持乾淨,逾期未清理本館得逕行拆除處理,並計收違約金以所繳費用之2倍計算,申請單位不得要求賠償。如有毀損場地或財物,申請單位須負賠償責任,應按時價賠償或照原狀修復,恢復場地原貌。
第 9 條 申請場所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等應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並妥為處理。
第 10 條 申請使用本館藝廊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使用,其所繳各項費用概不退還,並限制一年內不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法令及政策者。
(二)有悖於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於社會公益者。
(三)與原核定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其活動有損及場所設施者,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牟利活動缺乏文化教育意義者。
(六)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或違反本要點者。
第 11 條 本要點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通過,並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下載:圖書館藝廊場地借用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