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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修法沿革 ]
第 1 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支援教學研究,並充分發揮館藏效用,特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使用人資格
第 2 條 本館服務對象及申請借書證、換發臨時閱覽證方式如下:
一、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含約用人員)、研究人員及學生可憑本校教職員證、學生證進館使用館藏設備,並借出圖書/視聽資料。
二、本校專任教職員工配偶及直系親屬、暨大附中之教職員工生,可申請借書證進館使用館藏設備,並借出圖書/視聽資料。
申請借書證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 一吋相片一張
(二) 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居留證
三、本校兼任教師、計畫兼任研究助理、退休教職員、校友、學分班學員及南投縣民眾,可申請借書證進館使用館藏設備,並借出圖書/視聽資料。
申請借書證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 一吋相片一張
(二) 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居留證
(三) 兼任教師及計畫助理需檢附聘書,學分班學員需檢附學員證
(四) 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
四、年滿 12 歲以上未攜帶本校教職員證、學生證或本館借書證之讀者,可憑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或其他有效證件換發本館臨時閱覽證入館閱覽,但不得外借圖書/視聽資料;未滿 12 歲之讀者,可憑健保卡換證,並由已換證之家長或其他成年人陪同入館閱覽。
五、如遺失或損壞換發之臨時閱覽證,應繳交製證工本費新臺幣100元。
第 3 條 借閱館藏資料限本人使用,凡冒用他人名義借閱者,經發現後,取消借書或閱覽資格。但專任教師可填寫「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教師代理借閱館藏/設備資料委託書」委託本校教職員或學生借閱。
第 4 條 讀者進入本館應衣履整齊、保持肅靜、維護環境清潔,並不得攜帶飲料食物,且不得吸菸。
開館時間
第 5 條 本館開放使用時間如下:
一、 學期中:
(一) 週一至週五:8 時 30 分 至 21 時 30 分。
(二) 週六、日:9 時 至 17 時。
二、寒暑假期間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三、國定、校定及彈性放假日不開放。
四、遇有特殊情況時,本館得於事先公告後,變更開放使用時間。
圖書期刊及特殊資料借閱
第 6 條 本館圖書/視聽資料採開架式,讀者可憑證自由進館閱覽所需圖書/視聽資料,並於開館後至閉館前 30 分鐘,向本館櫃檯辦理借閱、歸還、預約及續借手續。
第 7 條 本館館藏之圖書/視聽資料,讀者每人最多借書冊數及期限依序規定如下:
一、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研究生:60冊/56天、10件/14天。
二、本校職員工及大學部學生、兼任教師、退休教職員:30冊/35天、6件/7天。
三、本校校友:20冊/35天、4件/7天。
四、其他持有本館借書證者:10冊/30天、4件/7天。
借閱期滿,如無人預約時,得續借 2 次,續借期限與初借同。借閱人歸還圖書/視聽資料時,如無人預約,可立即借閱。
專任教師在專案研究計畫經費內所購置之圖書/視聽資料,得由其本人以「特殊借閱」方式處理,其借書期限以至該計畫結束繳交報告之最後期限並延展借期一年為原則,若遇教師有特殊使用需求時,得提出申請再展延一年借閱期限(僅以一次為限)。逾期未還者,依第 17 條規定辦理。特殊借閱期間,不受預約之限制。
第 8 條 讀者欲借之圖書/視聽資料如已為他人借出時,可在系統中註記預約或至櫃檯辦理預約,俟該書回館後,由本館通知預約者於 5 日內辦理借書手續,逾期視同放棄。
第 9 條
一、圖書/視聽資料 (不含教師專案計畫用書)借出後,才被其他讀者預約,不縮短原借書者借期。
二、讀者所借之圖書/視聽資料(不含教師專案計畫用書)借出時,已有其他讀者預約,借期一律縮短為14天/ 7天 。
第 10 條 本館館藏之參考書、參考視聽資料、報紙、期刊及特殊資料等,均限館內閱覽,不得外借。
有特殊需要時,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生得借出參考書/參考視聽資料,借期 28 天,不得續借。借閱之參考書如有遺失或損毀依第 16 條規定辦理賠償,逾期未還者依第 17 條辦理。
第 11 條 本館館藏微縮資料,均限館內閱覽使用,不得外借。校內人士,凡持本校教職員證、學生證及借書證者;校外人 士可憑本館發給之臨時閱覽證至櫃檯登記使用,每次以5 捲為上限,時間以2 小時為限;資料及相關設備需依本館規定妥善使用,以本校師生為優先,如因個人操作不當而導致故障、毀壞,維修費用應由借用人全額負擔;如有遺失,借用人應依本館購入價格賠償。列印收費方式如下:
一、 校內人士:A4每張新臺幣 3 元、A3每張新臺幣 5 元。
二、 校外人士:A4每張新臺幣 5 元、A3每張新臺幣 8 元、手續費新臺幣 30 元。
有特殊需要時,本校專任教師得簽奉核准後借出,借期以60天為限,不得續借。借出之微縮資料如有遺失或損毀依第 16 條規定辦理賠償,逾期未還者依第17條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或裝訂圖書之需要時,得索回借出之圖書/視聽等資料。借用人應於接獲本館通知後 7 天內歸還,違者以逾期論,本館將立即暫停其借用權,直至繳清滯還金為止。
第 13 條 凡教職員工(含研究計畫助理)離職、出國進修前,停聘或留職停薪假期間;學生畢業、退學、休學者,其所借圖書/視聽等資料均需於離校前悉數歸還。
第 14 條 讀者未經辦理館藏資料、設備借用手續,擅自攜離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止借用館藏資料、設備之權利,或移送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教授指定參考書、教科書
第 15 條
一、教授指定參考書、教授指定參考視聽資料、教科書由本館專櫃陳列。
二、讀者可向櫃檯借用教授指定參考書、教授指定參考視聽資料於館內閱覽,每次 可借閱 2 冊(件),並以閱覽 2 小時為原則。無人等候借閱時,得延長之。
三、有特殊需要時,讀者可於每日閉館前 30 分鐘借出教授指定參考書、教授指定參考 視聽資料、教科書各 2 冊(件),並於翌日開館後 1 小時內歸還。不依規定時間歸 還者,本館得按「小時」課以滯還金,每小時以新臺幣 10 元計,直至歸還為止。
毀損賠償
第 16 條 圖書
規定借閱期間內借閱圖書如有遺失,或因圈點、撕破、割頁、批註、污損及其他損壞致不堪使用時,借閱人應以購得原書賠償為原則;或徵得本館同意後,以現金賠償,本館價購之圖書以購入價格五倍賠償,大陸書以購入價格十倍賠償。非價購圖書(交換、贈送)依其定價計價,若無定價之圖書則每冊以500元計價,均以五倍賠償之;如為大陸出版品,則以十倍賠償之。若為套書之單冊者,則以購得原書賠償為原則,或賠償全套書之金額。
視聽資料
如有毀損或遺失情形,以賠償原購入版本為原則。若原件無法購得時,依本館價購之視聽資料以購入價格三倍賠償。非價購之視聽資料(交換、贈送)依其定價計價,若無定價則每件以 2,500 元計價,均以三倍賠償之。若為成套之單件者,則以購得原單件賠償為原則,若無法購得該單件時須賠償全套資料之金額。
未依規定賠償者,暫停本館館藏借用權,直至繳清滯還金為止。超過規定借閱期間後方通知本館有前項遺失等情形者,除依第16條規定以通知日為基準繳納逾期滯還金外,並依前項規定賠償。
逾期罰則
第 17 條
一、借閱館藏資料逾期未還者,本館將立即停止其本館館藏借用權,並罰繳滯還金。滯還金按「日」計算,書籍與附件每逾 1 日各罰新臺幣 5 元;每件視聽資料每逾 1 日 新臺幣25元。
二、每冊/件逾期日起, 1 日內歸還不計入逾期滯還金;逾期超過 3 日以上者,寬限期之滯還金併入累計;如該館藏被通知提前催還者,則無還書寬限期;閉館日不計入逾期天數。
三、每人每次罰款最高累計至新臺幣5,000元止。
館際合作
第 18 條 讀者透過館際合作系統、圖書館聯盟、跨校館際合作借書證取得之資料,須依相關規定辦理。經館際合作借得之圖書,需妥慎使用,若逾期未還或有遺失、毀損等情形者,則依貸方圖書館或本校與合作館簽訂之館際合作協議書相關規定賠償。如未依貸方圖書館規定,有逾期未還書或罰款未繳者,將立即停止本館所有館藏借用權,直至歸還圖書及繳納罰款為止。
附則
第 19 條 圖書/視聽等資料之複製與使用,應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如有違法,後果一律自行負責。
第 20 條 凡不遵守本館規則者,本館人員得視情節輕重, 暫停其使用本館閱覽或借書權利,或註銷其借書證(含臨時借書證)或閱覽證。
第 21 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