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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回到本館相關規則]

圖書館使用規則

第一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支援教學研究,並充分發揮館藏效用,特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以下簡稱

            本規則)。

第二條 本館服務對象及申請借書證、換發臨時閱覽證方式如下:

           一、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研究人員、學生、榮譽教授及退休教職員可憑本校教職員證、學生證及本館核發之借書證進館使用館藏設備,並借出

                  圖書/視聽資料。

           二、本校專任教職員工配偶及直系親屬、暨大附中之教職員工生,可申請借書證進館使用館藏設備,並借出圖書/視聽資料。

                  申請借書證須檢附資料:身分證、戶口名簿

           三、本校兼任教師、計畫兼任研究助理、校友、學分班學員、南投縣民眾及休學生,可申請借書證進館使用館藏設備,並借出圖書/視聽資

                  料。

                  申請借書證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 依申請證別檢附聘書、畢業證書、學員證、身分證、休學證明。

                (二) 保證金新臺幣二千元。

                      申辦退還保證金,請持借書證退還本館註銷,於借書還清、逾期罰款及賠書款還清時,無息歸還,保證金退還方式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年滿十二歲以上未攜帶本校教職員證、學生證或本館借書證之讀者,可於櫃檯掃描門禁QR code,或憑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或其他有效

                    證件換發本館臨時閱覽證入館閱覽, 但不得外借圖書/視聽資料;未滿十二歲之讀者,可憑健保卡換證,並由已換證之家長或其他成年人

                    陪同入館閱覽。

             五、如遺失或損壞換發之臨時閱覽證,應繳交製證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三條 借閱館藏資料限本人使用,凡冒用他人名義借閱者,經發現後,取消 借書或閱覽資格。但專任教師可填寫「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教師代

             理借閱館藏/設備資料委託書」委託本校教職員或學生借閱。

第四條 讀者進入本館應衣履整齊、保持肅靜、維護環境清潔,並不得攜帶飲料食物,且不得吸菸。

 

開館時間

第五條 本館開放使用時間如下:

          一、學期中:

                 (一)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分。

                 (二) 週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二、寒暑假期間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三、國定、校定及彈性放假日不開放。

          四、遇有特殊情況時,本館得於事先公告後,變更開放使用時間。

 

圖書期刊及特殊資料借閱

第六條 本館圖書/視聽資料採開架式,讀者可憑證自由進館閱覽所需圖書/視聽資料,並於開館後至閉館前三十分鐘,向本館櫃檯辦理借閱、歸

            還、預約及續借手續。

第七條 本館館藏之圖書/視聽資料,讀者每人最多借書冊數及期限依序規定如下:

           一、本校專任教師、榮譽教授、研究人員、研究生:一百冊/五十六天、十件/十四天。

           二、本校職員工及大學部學生、兼任教師、退休教職員、休學生:三十冊/三十五天、六件/七天。

           三、本校校友:二十冊/三十五天、四件/七天。

           四、其他持有本館借書證者:十冊/三十天、四件/七天。

           五、本館提供視聽設備及多媒體器材借用服務,僅限本校教職員工生使用:

               (一)筆記型電腦限館內使用,每人每次可借六小時。

               (二)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每人每次可選借一台,借期七天,不得續借。

    (三)借用人於借用設備時,應當場確認設備是否正常及齊全,如有問  題應立即反應。一旦出借後所衍生之毀損問題,應由借用人自負責

                         任。

            (四)借用人歸還多媒體設備前應自行清除或備份資料,本館不負資料之保 存及保密責任。

               借閱期滿,如無人預約時,得續借五次,續借期限與初借同。借閱人歸還圖書/視聽資料時,如無人預約,可立即借閱。

               專任教師在專案研究計畫經費內所購置之圖書/視聽資料,得由其本人以「特殊借閱」方式處理,其借書期限以至該計畫結束繳交報告之最

               後期限並延展借期一年為原則,若遇教師有特殊使用需求時,得提出申請再展延一年借閱期限(僅以一次為限)。逾期未還者,依第十七條

               規定辦理。特殊借閱期間,不受預約之限制。

第八條 讀者欲借之圖書/視聽資料如已為他人借出時,可在系統中註記預約或至櫃檯辦理預約,俟該書回館後,由本館通知預約者於五日內辦理借

             書手續,逾期視同放棄。

第九條

          一、圖書/視聽資料(不含教師專案計畫用書)借出後,才被其他讀者預約,不縮短原借書者借期。

          二、讀者所借之圖書/視聽資料(不含教師專案計畫用書)借出時,已有其他讀者預約,借期一律縮短為十四天/七天。

第十條 本館館藏之參考書、參考視聽資料、報紙、期刊及特殊資料等,均限館內閱覽,不得外借。

            有特殊需要時,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生得借出參考書/參考視聽資料,借期二十八天,不得續借。借閱之參考書如有遺失或損毀依第十六條

            規定辦理賠償,逾期未還者依第十七條辦理。

第十一條  本館館藏微縮資料,均限館內閱覽使用,不得外借。校內人士,凡  持本校教職員證、學生證及借書證者;校外人士可憑本館發給之臨時

                 閱覽證至櫃檯登記使用,每次以五捲為上限,時間以二小時為限;資料及相關設備需依本館規定妥善使用,以本校師生為優先,如因個人

                 操作不當而導致故障、毀壞,維修費用應由借用人全額負擔;如有遺失,借用人應依本館購入價格賠償。

                  有特殊需要時,本校專任教師得簽奉核准後借出,借期以六十天為限,不得續借。借出之微縮資料如有遺失或損毀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賠

                  償,逾期未還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或裝訂圖書之需要時,得索回借出之圖書/視聽等資料。借用人應於接獲本館通知後七天內歸還,違者以逾期論,本

                  館將立即暫停其借用權,直至繳清滯還金為止。

第十三條 凡教職員工(含研究計畫助理)離職、出國進修前,停聘或留職停薪假期間;學生畢業、退學、休學者,其所借圖書/視聽等資料均需於

                  離校前悉數歸還。

第十四條 讀者未經辦理館藏資料、設備借用手續,擅自攜離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止借用館藏資料、設備之權利,或移送相關單位依

                  法處理。

 

教授指定參考書、教科書

第十五條

             一、教授指定參考書、教授指定參考視聽資料、教科書由本館專櫃陳列。

             二、讀者可向櫃檯借用教授指定參考書、教授指定參考視聽資料於館內閱覽,每次可借閱二冊(件),並以閱覽二小時為原則。無人等候借閱

                    時,得延長之。

             三、有特殊需要時,讀者可於每日閉館前三十分鐘借出教授指定參考書、教授指定參考視聽資料、教科書各二冊(件),並於翌日開館後一小

                    時內歸還。不依規定時間歸還者,本館得按「小時」課以滯還金,每小時以新臺幣十元計,直至歸還為止。

 

毀損賠償

第十六條

圖書及其附件

規定借閱期間內借閱圖書如有遺失,或因圈點、撕破、割頁、批註、污損及其他損壞致不堪使用時,借閱人應以購得原書賠償為原則;或徵得本館同

意後,以現金賠償,本館價購之圖書以購入價格五倍賠償,大陸書以購入價格十倍賠償。非價購圖書(交換、贈送)依其定價計價,若無定價之圖書

則每冊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均以五倍賠償之;如為大陸出版品,則以十倍賠償之。若為套書之單冊者,則以購得原書賠償為原則,或賠償全套書之

金額。

 

視聽設備器材

如因個人操作不當而導致故障、毀壞,維修費用應由借用人全額負擔;如有遺失,以購置原物賠償為原則,如有新型,得以新型取代或依本館購入價格

賠償。

 

借閱館藏之附件

以賠償相同原版附件為原則,若無法購得,依定價二倍賠償。無定價館藏之附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賠償。

 

視聽資料

如有毀損或遺失情形,以賠償原購入版本為原則。若原件無法購得時,依本館價購之視聽資料以購入價格三倍賠償。非價購之視聽資料(交換、贈送)依

其定價計價,若無定價則每件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計價,均以三倍賠償之。若為成套之單件者,則以購得原單件賠償為原則,若無法購得該單件時須賠償

全套資料之金額。

未依規定賠償者,暫停本館館藏借用權,直至繳清滯還金為止。超過規定借閱期間後方通知本館有前項遺失等情形者,除依第十六條規定以通知日為基準

繳納逾期滯還金外,並依前項規定賠償。

 

逾期罰則

第十七條

            一、借閱館藏資料逾期未還者,本館將立即停止其本館館藏借用權,並罰繳滯還金。滯還金按「日」計算,書籍與附件每逾一日各罰新臺幣五元;

                  每件視聽資料每逾一日新臺幣二十五元。 

            二、每冊/件逾期日起,一日內歸還不計入逾期滯還金;逾期超過三日以上者,寬限期之滯還金併入累計;如該館藏被通知提前催還者,則無還書

                  寬限期;閉館日不計入逾期天數。

            三、筆記型電腦每逾一小時以新臺幣五十元計,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直至歸還設備為止。

            四、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借用逾期未歸還者,每逾一日以新臺幣一百元計,不滿一日以一日計,直至歸還設備為止。

            五、每冊(件)滯還金最高至新臺幣一千元為止。

 

館際合作

第十八條 讀者透過館際合作系統、圖書館聯盟、跨校館際合作借書證取得之資料,須依相關規定辦理。經館際合作借得之圖書,需妥慎使用,若逾期未還

                  或有遺失、毀損等情形者,則依貸方圖書館或本校與合作館簽訂之館際合作協議書相關規定賠償。如未依貸方圖書館規定,有逾期未還書或罰款

                  未繳者,將立即停止本館所有館藏借用權,直至歸還圖書及繳納罰款為止。

 

附則

第十九條 圖書/視聽等資料之複製與使用,應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如有違法,後果一律自行負責。

第二十條 凡不遵守本館規則者,本館人員得視情節輕重,進行下列處分:

                 一、暫停其使用本館閱覽或借書權利。

                  二、註銷其借書證(含臨時借書證)或閱覽證。

                  三、其他適當之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討論室借用規則[ 回到本館相關規則 ]

討論室借用規則

宗旨與目的

第一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於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利用館藏進行學術討論,茲設立討論室,特制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討論室借用規則。

使用人資格

第二條 凡持有本校教職員證、學生證、本館核發借書證者。

第三條 討論室限本人借用,凡冒用他人名義借用者,經發現後,取消借用討論室資格。

開放時間

第四條

一、學期中: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

(二)週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二、寒暑假期間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三、國定、校定及彈性放假日不開放。

四、遇有特殊情況時,本館得於事先公告後,變更開放使用時間。

借用方式

第五條 討論室借用之限制:三樓至五樓討論室供三人以上之團體借用。

第六條 每次借用以一間為限,使用四小時為原則,不得續借。借用方式採網路預約,請自行於「空間預約專區」預約,由系統依申請人數及預約順序分配討論室,不得指定且不得申請全學期固定使用時段。惟本校教師因教學或課程特殊需求得申請全學期固定時段。

使用規則

第七條 使用人一經預約借用,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並應於借用時間開始後三十分鐘內持教職員證、學生證、本館核發之借書證至借用空間使用,逾時則視同棄權,並以違規記點論,若記點累積達次者,暫停當學期借用權。若因故無法前來使用或人數不足時,應於預約使用時間前三十分鐘取消預約。

第八條 該室嚴禁飲食,並不得於討論室內進行與利用本館館藏、教學、學術研究、課業討論無關之活動。並嚴禁在門窗上張貼任何物品,本館如因業務需要得逕行進入執行整理工作。

第九條 使用完畢時,應熄滅電燈、清理桌椅,維持整潔,並將私人物品移除,私人物品如未出攜出,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條 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或業務需要時,得索回借出之討論室。讀者應於接獲本館通知後立即歸還。

館藏借閱

第十一條 欲攜入該室使用之一般圖書館藏,請先辦理借閱,限館內閱覽之館藏請至流通櫃檯登記借用,並於討論室用畢後同時歸還。

第十二條 不遵守本規則相關規範及有其他不當行為,經勸導無效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借用討論室及借書權利三十天。

毀損賠償

第十三條 本規則未盡之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研究小間借用規則[ 回到本館相關規則 ]

研究小間借用規則

宗旨與目的

第一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於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利用館藏進行學術討論,茲設立討論室,特制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討論室借用規則。

使用人資格

第二條 凡持有本校教職員證、學生證、本館核發借書證者。

第三條 討論室限本人借用,凡冒用他人名義借用者,經發現後,取消借用討論室資格。

開放時間

第四條

一、學期中: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

(二)週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二、寒暑假期間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三、國定、校定及彈性放假日不開放。

四、遇有特殊情況時,本館得於事先公告後,變更開放使用時間。

借用方式

第五條 討論室借用之限制:三樓至五樓討論室供三人以上之團體借用。

第六條 每次借用以一間為限,使用四小時為原則,不得續借。借用方式採網路預約,請自行於「空間預約專區」預約,由系統依申請人數及預約順序分配討論室,不得指定且不得申請全學期固定使用時段。惟本校教師因教學或課程特殊需求得申請全學期固定時段。

使用規則

第七條 使用人一經預約借用,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並應於借用時間開始後三十分鐘內持教職員證、學生證、本館核發之借書證至借用空間使用,逾時則視同棄權,並以違規記點論,若記點累積達次者,暫停當學期借用權。若因故無法前來使用或人數不足時,應於預約使用時間前三十分鐘取消預約。

第八條 該室嚴禁飲食,並不得於討論室內進行與利用本館館藏、教學、學術研究、課業討論無關之活動。並嚴禁在門窗上張貼任何物品,本館如因業務需要得逕行進入執行整理工作。

第九條 使用完畢時,應熄滅電燈、清理桌椅,維持整潔,並將私人物品移除,私人物品如未出攜出,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條 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或業務需要時,得索回借出之討論室。讀者應於接獲本館通知後立即歸還。

館藏借閱

第十一條 欲攜入該室使用之一般圖書館藏,請先辦理借閱,限館內閱覽之館藏請至流通櫃檯登記借用,並於討論室用畢後同時歸還。

第十二條 不遵守本規則相關規範及有其他不當行為,經勸導無效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借用討論室及借書權利三十天。

毀損賠償

第十三條 本規則未盡之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自修室使用規則】[ 回到本館相關規則 ]

自修室使用規則

第一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自修室(以下簡稱本室)閱覽秩序,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室之使用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退休教職員、校友及教職員工之眷屬。

二、本校附屬中學之教職員工生。

第三條 本室開放時間如下:

一、學期中:二十四小時開放。

   圖書館閉館後,自修室僅限本校教職員及學生持有效證件刷卡進入。

二、寒暑假期間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三、國定、校定及彈性放假日不開放。

四、遇有特殊情況時,本館得於事先公告後,變更開放使用時間。

第四條 進入本室應衣履整齊、保持肅靜、維護環境清潔,並不得攜帶飲料食物,不得吸菸,且不得以物品占位。

第五條 本室置物櫃僅提供暫時性放置物品,請依序擺放整齊,貴重物品請隨身保管,圖書館不負保管責任。每學期結束後,公告截止日期前,應將放置之個人物品帶走,如逾期仍未領取者,逕依遺失物處理。

第六條 本規則未盡之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如違反相關規定,經規勸無效者,本館得請其立即離館。

第七條 本規則經本校圖書館諮詢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團體參觀導覽服務申請辦法】[ 回到本館相關規則 ]

團體參觀導覽服務申請辦法

第一條 為協助使用者瞭解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各項資源及服務,特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團體參觀導覽服務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對象:

一、校內:本校教職員工生。

二、校外:

(一)校方各單位邀請來賓。

(二)正式來文申請者。

條 申請方式:

一、應於參觀時間前向本館閱覽服務組申請,填寫「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導覽申請單」,以E-mail、傳真或親自送達本館,以便安排參觀及導覽。

二、校外申請者請檢附所屬機構公函。

三、本館接獲申請後,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回覆是否受理導覽服務。

條 導覽時間:

一、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本館休館日不受理。

二、每次導覽時間以不超過小時為原則。

三、如需於非上班時間提供導覽服務,需事先經過本館館長同意。

條 注意事項:

一、為維護館內讀者之權益,參觀團體應遵守本館相關閱覽服務規則,入館 時請保持安靜,禁止飲食等,參觀結束請集體離館。

二、申請單位需告知參訪人數及時間,並由申請單位負責整合參訪人員及秩序管理等事宜。

三﹑申請單位若無法依約前來,請事先通知本館。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館相關使用規則辦理,本館保有修改及終止本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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