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回到本館相關規則 ]

圖書館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1 條    本校為謀求圖書館之充分發展,發揮閱覽、諮詢服務之功能,設圖書館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條    本會之職掌為:

一、圖書館館舍建築規劃、空間配置與貴重儀器設備購置之審議事項。

二、圖書館圖書、期刊、視聽及電子資源等資料購置經費分配與運用之審議事項。

三、重要圖書、期刊、視聽及電子資源等資料採購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圖書館中、長程發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五、圖書館重要章則之審議事項。

六、圖書館各項服務及制度改進之建議事項。

七、其他與圖書館業務有關之事項。

3 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圖書館館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主任及主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若干人,由各學院推派教師代表各一人,由各研究中心主管共同推派代表一人,及由學生會推派代表一人。前項委員由校長聘任,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4 條    本會由圖書館館長召集並主持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圖書館館長指派圖書館職員兼任,負責安排議案,準備有關資料。

5 條    本會於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6 條   本會開會時,圖書館各組組長、職員及相關人員得列席報告,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7 條   本會須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8 條   本會之各項決議案,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

9 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法沿革

民國85年5月23日第29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88年5月6日第103次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97年1月9日第286次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100年3月23日第354次行政會議修正

民國108年8月20日第520次行政會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