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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數位多媒體器材及多媒體視聽區使用規則】[ 修法沿革 ]
宗旨與目的
第 1 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數位學習及休閒閱覽等目的,特設立數位多媒體視聽區(以下簡稱本區)並訂定本規則。
開放時間
第 2 條 本區開放時間如下:
一、學期中:
二、 寒暑假期間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三、 國定、校定及彈性放假日不開放。
四、 遇有特殊情況時,本館得於事先公告後,變更開放使用時間。
使用人資格
第 3 條 凡持有本校教職員證、學生證、本館核發借書證者,於本區開放時間內至閉館前30分鐘,可使用視聽設備、多媒體教室、團體視聽室。
第 4 條 限本人持證親至櫃檯辦理借用,凡冒用他人名義借用者,經發現後,取消借閱本館館藏、設備資格。
視聽資料借閱
第 5 條 有關視聽資料借閱之件數及期限,悉依「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第 7 條規定辦理。
第 6 條 讀者欲借之視聽資料如已為他人借出時,可至櫃檯辦理預約或在系統中註記預約,其相關規定悉依「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第 8 條辦理。
第 7 條 有關參考視聽資料之借閱,悉依「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第 10 條規定辦理
第 8 條 「教授指定參考視聽資料」之借閱,悉依「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第 11 條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有關本館遇有清查、整理視聽資料/多媒體設備之需要時,得索回借出之視聽資料/多媒體設備,悉依「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第 12 條規定辦理。
視聽設備借用
第 10 條 視聽閱覽席位,供讀者欣賞視聽館藏資料、隨選視訊,讀者不得任意佔用自習。
多媒體教室及團體視聽室借用
第 12 條 本館設置之大、中、小團體視聽室、攝影棚、錄音室,相關借用規則如下:
一、每次借用以一間為限,使用4小時為原則,惟本校教師因教學或課程特殊需求得申請全學期固定時段。
二、借用方式採網路預約,請自行於「空間預約專區」預約。
三、各室借用之限制:
(一)大團體視聽室:限30至70之團體。
(二)中團體視聽室:限10人至30人之團體。
(三)小團體視聽室:限3至10人之團體。
(四)攝影棚及錄音室:限支援教學活動借用。
若使用人數及用途不符合規定,則不得借用。
四、多媒體教室及團體視聽室之借用人應於借用時間開始後30分鐘內,持教職員證、學生證、本館核發之借書證至借用空間使用,逾時則視同棄權,並以違規記點論,若記點累積達3次者,暫停當學期借用權,若因故無法前來使用或人數不足時,應於預約使用時間前30分鐘取消預約。
五、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或業務需要時,得於7天前取消該室之預約。
六、 佈置場地或張貼文宣需事先徵得本館同意後辦理,使用完畢後得會同館員確認各室設備之完整,並將非本館之物品移除。
毀損賠償
第 13 條 借閱之視聽設備器材(筆記型電腦及各式設備)如因個人操作不當而導致故障、毀壞,維修費用應由借用人全額負擔;如有遺失,以購置原物賠償為原則,如有新型,得以新型取代或依本館購入價格賠償。
逾期罰則
第 14 條 視聽資料借用逾期未還者,悉依「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第 17 條規定辦理。
第 15 條
一、 各項多媒體設備借用逾期未歸還者,本館將立即停止其館藏借用權,並按第二、三項罰繳滯還金。
二、 筆記型電腦、每逾1小時以新臺幣50元計,不滿1小時以1小時計,直至歸還設備為止。
三、 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電子書閱讀器及平板電腦借用逾期未歸還者,每逾1日以新臺幣100元計,不滿1日以1日計,直至歸還設備為止。
附則
第 16 條 使用視聽設備、多媒體教室及團體視聽室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珍惜資源,慎防設備器材刮傷損壞,勿任意拆移各項設備及器材。
二、若有設備器材操作使用上的問題,請洽櫃檯請求協助,以免操作不當而損壞。
三、讀者不得進行資料之拷貝與轉錄,公開播放或使用自行準備之資料及軟體,均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
四、借用人歸還多媒體設備前應自行清除或備份資料,本館不負資料之保存及保密責任。
第 17 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不遵守本規則相關規定之情形,得停止其使用權並請該讀者離開;情節重大者,得報請相關單位處理。
第 18 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